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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 | 百年红茶“坦洋工夫”发祥地:产业兴,乡村兴******

  中新网宁德11月28日电 题:百年红茶“坦洋工夫”发祥地:产业兴,乡村兴

  中新网记者 吕巧琴 叶茂

  晒青、搓揉、发酵、焙干……八道工序背后的匠心,折射的是中国百年红茶“坦洋工夫”传统制作技艺的传承。如今,一片茶叶,也铺就了“坦洋工夫”发祥地——福建宁德福安市社口镇坦洋村的乡村振兴路。

  走进坦洋村,只见村落四周的千亩茶园延绵起伏,绿意盎然。村中,茶行沿街一字排开,茶香飘溢;古民居、古茶行(横楼)、炮楼、廊桥、祠堂等清代风格古建筑,诉说着古老茶村的悠久历史。

古老茶村吸引游人流连忘返。 吴庆堂 摄古老茶村吸引游人流连忘返。 吴庆堂 摄

  名茶复兴

  坦洋村民世代以茶为生。相传,清咸丰、同治年间,坦洋茶商胡福四(又名胡进四)试制红茶成功,经广州运销西欧,茶商接踵而来并设洋行。1915年,“坦洋工夫”红茶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饮品之一。抗日战争时期海路中断,贸易受阻,“坦洋工夫”逐渐走向没落。2006年起,在政府和茶人推动下,“坦洋工夫”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

  作为“坦洋工夫”创始人之一胡福四的后人,早年赴香港创业的胡新颖2009年回乡投资800万美元,成立新世基坦洋(福建)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坦洋村建设茶文化园,希望重塑“坦洋工夫”品牌,带动父老乡亲增收致富。

坦洋村内,古建筑保存完好。 张斌 摄坦洋村内,古建筑保存完好。 张斌 摄

  “将茶产业做大做强,带动更多的农户增收致富,这是我们的心愿。”新世基坦洋(福建)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一年产茶2万斤,带动200多户农户。总经理胡少惠近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将持续提升茶叶品质,让更多人种好茶、制好茶、喝好茶。

  “绿叶”变“金叶”

  看到“坦洋工夫”逐渐复兴,在外经商的坦洋村村民李岩忠也回村创立了一家茶作坊,以传统工艺制茶,逐步扩大加工规模。经过多年发展,李岩忠的茶作坊已变为800多平方米的茶叶加工厂,年产茶达7万多斤。

  “对‘坦洋工夫’的发展充满信心”,为扩大辐射效应,李岩忠和村民投入160万元(人民币,下同),于2014年注册成立“福安市坦洋领头洋合作社”。这个合作社面向社口镇及周边乡镇收购茶青,每年收购茶青达35万斤;同时,引导农户改种金牡丹新品种,茶园亩产值从原来的三四千元增至近万元。

在坦洋村,“坦洋工夫”红茶传统制作技艺依旧传承。 郑健雄 摄在坦洋村,“坦洋工夫”红茶传统制作技艺依旧传承。 郑健雄 摄

  “以金牡丹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创新型‘坦洋工夫’,果香蜜韵、花香迷人,深受客商和市场欢迎。”李岩忠表示,希望不断壮大合作社,实现种植、采摘、加工和营销一体化,逐步发展休闲茶旅。

  一片叶子,成就了一个产业,富裕了一方百姓。2021年,该村茶园种植面积扩大到4000多亩,茶产量1400多吨,综合产值3.4亿元;八成以上人口涉茶,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8万元。

  “坦洋工夫”红茶也已先后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证明商标”“全国绿色食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品牌价值达44.47亿元。“绿叶”变“金叶”,茶产业成为古老茶村振兴的重要依托。

坦洋村村民在采茶。 蒲允静 摄坦洋村村民在采茶。 蒲允静 摄

  科技赋能,茶旅融合

  科技赋能,成为当地茶产业提档升级的“加速器”。坦洋村5G智慧茶园内,一排排高清摄像头紧贴地面,对茶树情况进行实时拍摄,自动采集和监测园区病虫害信息。

  2020年5月,全国5G农业智慧茶园示范区落户福安市坦洋茶场,通过5G网络在远方依托电脑或手机即可实现施肥、灌溉、监控病虫害等,实现“数字+”与茶产业的有机融合,促使茶叶生产更精准、茶园管理更节本增效、茶业更绿色高质量发展,为产好茶提供有力保障。

坦洋茶场让消费者喝上放心茶。 吕巧琴 摄坦洋茶场让消费者喝上放心茶。 吕巧琴 摄

  坦洋茶场场长郑明星说,智慧茶园实现成本降低和管理自动化,同时通过可视化的过程,让消费者还可以看到茶园是如何管理、提升茶叶品质的,让消费者喝上放心茶。

  昔日荒山变身“茶海”,坦洋村也在传统茶业基础上催生出茶园旅游新业态,打造独特的“坦洋情意村”,每年吸引一批批游客、学子到村中旅游、研学。在村民林正锦看来,学生上山采茶、进厂加工茶叶,对“坦洋工夫”的推广也有很大的帮助。

  社口镇镇长陆绚表示,以“茶乡观光休闲+特色民宿+茶文化研学”的发展模式,结合每年举办开茶节、斗茶赛,打响“坦洋工夫”茶品牌,推动坦洋村走出一条生态茶园“绿”、文化底蕴“浓”、茶事活动“热”的茶旅融合新路子。(完)

  •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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